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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規圖示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易滋弊端業務稽核防弊執行要點

中華民國90年8月修訂

一、

依據:
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」。

二、

目的:
措施以預防為著眼,對易滋弊端業務實施稽核,發現缺失流弊迅速採取改進措施,以消弭弊端;俾對具體違失或不法情事,藉收遏阻之效。

三、

稽核項目 :
本處及各轄站區易滋弊端極易導致貪瀆不法或疏失業務。
媒體報導或民眾檢舉事項認有可能涉及貪瀆不法或違失之業務。
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定稽核之業務。

四、

具體作法:
稽核作業由本處政風人員負責,必要時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共同為之。涉及專業性質者得簽報處長指派專業技術人員會同稽核。
稽核以不定期、不預告為原則。
稽核方式依稽核內容及個案需要,採取調卷稽核,實地抽查、書面查詢等方式執行。
執行稽核應將稽核經過情形及研處意見詳實填載「辦理易弊端業務稽核執行紀錄表」(詳附件)簽陳處長,涉有行政或刑事責任者,專案查處;屬一般缺失流弊者,移請業務主管單位參考改進。
受稽核單位對於稽核事項應予配合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。
辦理稽核事前應予保密,稽核人員嚴守客觀中立原則。

五、

本項措施每月不定期經常辦理,並將執行成效陳報高雄市政府 備查。

六、

本措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