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體作法:
稽核作業由本處政風人員負責,必要時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共同為之。涉及專業性質者得簽報處長指派專業技術人員會同稽核。
稽核以不定期、不預告為原則。
稽核方式依稽核內容及個案需要,採取調卷稽核,實地抽查、書面查詢等方式執行。
執行稽核應將稽核經過情形及研處意見詳實填載「辦理易弊端業務稽核執行紀錄表」(詳附件)簽陳處長,涉有行政或刑事責任者,專案查處;屬一般缺失流弊者,移請業務主管單位參考改進。
受稽核單位對於稽核事項應予配合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。
辦理稽核事前應予保密,稽核人員嚴守客觀中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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