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車輛出租要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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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加強車輛出租業務,便利營運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出租車輛行駛以高雄市區或轄區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為限。
三、租用車輛,採計時方式收費,其收費標準,由本處陳報市府核定。
四、租用車輛,因故障、修理或其他非屬租用人需求而停留之時間不予計費。
五、租用車輛延遲使用時間以十分鐘為限,超過即起算租用時間。
六、優待收費方式如下:
(一) 高雄市議會、市府所屬機關、學校及高雄市里辦公處按八折收費。
(二) 配合市府辦理各項活動之中央機關、新聞事業機構,及本處員工按八折收費。
(三)其他機關學校與團體、旅遊業及同業間相互調撥支援者,按九折收費。
七、租用車輛收費標準得參考同業價格與營運狀況,按長期策略聯盟、團體套票或淡旺季在本公司公告價格百分之卅範圍內酌減收費。
八、車輛租金應於用畢止三日內付清,逾期未付清者每逾一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。但每輛車不得逾租金百分之二十。 機關、學校及團體以書面申請租用車輛者,不受前項之限制。但應於用畢後二個月內付清,逾期未付清者,再租用車輛時依前項規定辦理。 |
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車輛出租收費標準草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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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依據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車輛出租要點第三點訂定之。
二、租用車輛收費方式及價格:
(一)大型巴士:以租用時間計費。
1、租車時間為每一小時收費新台幣(下同)1,080元。
2、基本租車時間以一小時為起碼時數,超過一小時者,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費。
(二)中型巴士:以大型巴士費用之八折計算。
(三)長期租用:以合約議價方式辦理。 |
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出租要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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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加強船舶出租業務,便利營運,
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出租船舶種類及航行範圍如下:
(一)觀光遊輪及渡輪: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高雄港區域內航線之水域。
(二)愛之船:經航政及水域主管機關核定航線或區域內之水域。
三、租用船舶,採計時或計程方式收費,其收費標準,由本公司陳報市府後,送請航
政主管機關核定施行。
前項核定收費標準,應在渡口或停船碼頭明顯處所揭示之。
四、計時租用船舶,因故障、修理或其他非屬租用人需求而停留之時間不予計費。
五、計時租用船舶延遲使用時間以十分鐘為限,超過即起算租用時間。
六、優待收費方式如下:
- 高雄市議會、市府所屬機關、學校及高雄市里辦公處按八折收費。
- 配合市府辦理各項活動之中央機關、新聞事業機構,及本公司員工按八折收費。
- 其他機關學校與團體、旅遊業及同業間相互調撥支援者,按九折收費。
七、出租船舶收費標準得參考同業價格與營運狀況,按長期策略聯盟、團體套票或淡旺
季在本公司
公告價格百分之卅範圍內酌減收費。
八、船舶租金應於船舶用畢止三日內全部付清,逾期未付清者每逾一日加收百分之一滯
納金。但每輛
船舶不得逾租金百分之二十。
機關、學校及團體以書面申請租船者,不受前項之限制。但應於用畢後二個月內付清,
逾期未付清者,
再租用時依前項規定辦理。 |
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出租收費標準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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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依據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船舶出租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租船種類收費方式及價格:
(一)觀光遊輪及渡輪:以租用時間計費。
1、租用時間每一小時收費如下:
(1)港內船舶:新台幣(下同)11,250元/時。
(2)岸靠船舶:2,000元/時。
2、租用時間計算如下:
基本租船時間以一小時為起碼時數,超過一小時者,按每三十分鐘遞進計費。
(二)愛之船:以航次浬程計費。
1、五福橋-建國橋往返:1,600元/航次。
2、真愛碼頭-愛河之心單程:3,000元/航次。
3、真愛碼頭-愛河之心往返:4,000元/航次。 (三)長期租用另以合約議價方式辦理。 |